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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行初字第69号 (5)

审理中,被告提供以下执法程序依据:2012年8月6日,因双方协商不成,拆迁人向被告提交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被告经审核于2012年8月7日予以受理,同日制作了受理通知书及调查调解通知,向拆迁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向原告送达了房屋裁决申请书副本和调查调解通知。2012年8月10日,被告进行了调查调解。2012年8月14日,被告工作人员找原告赵某进行谈话。由于双方协调不成,被告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裁决,并于8月22日将裁决书送达了原告户和拆迁人。

经质证,原告、两第三人对执法程序均无异议。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经被告杨房管拆许字(2010)第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两第三人于2010年11月16日起委托拆迁单位某拆迁公司对包括原告所住房屋在内的房屋实施拆迁,建设项目为土地储备。该基地是实行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的试点基地。由于该基地的被拆迁居民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了规定要求,故已开始拆迁工作。依照杨浦区人民政府杨府发[2006]28号文规定,该地块属杨浦区三类A级地段,最低补偿单价为人民币8,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系数为25%,价格补贴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则按200元计算。根据报请被告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范围内被拆迁居民的房屋调换地点为本市浦东新区创业路xx弄、胜利路xx弄、龚华路xx弄、川南奉公路xx弄、川六公路xx弄、水洞港路xx弄等处。本市杨浦区眉州路xx号x幢全幢房屋属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屋权利人为闫某某A、向某某A、向闫某某A、向闫某某B、赵某、闫某B,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45.36平方米。经某房地产估价公司评估(估价时点为2010年11月16日),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18,025元。按规定被申请人方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826,686元。按拆迁基地方案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还可得的最低补偿单价补贴为人民币195,331.50元。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该房内有常住户口6人,即被申请人闫某某A、前夫向某某A、子向闫某某A、女向闫某某B、非亲属赵某(原婆婆)、非亲属胡某。1996年8月向某某A、胡某、赵某等人在本市海兴北路xx号由某公司动迁,向某某A、胡某等4人安置至本市枣庄路xx弄x号xx室建筑面积为70.11平方米住房一套,赵某等人安置至本市五莲路xx弄x号xx室建筑面积为57.66平方米住房一套。2010年4月13日,向某某A和叶某登记结婚。2010年3月29日,闫某某A和马某登记结婚。两第三人公示认定该户应安置人口为闫某某A、向闫某某A、向闫某某B3人。在房屋拆迁协商过程中,原告提出安置四套住房并按在册户口6人加上产权共有人闫某B共计7人进行补偿的要求,致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据此,两第三人提供本市浦东新区创业路xx弄xx号xx室和601室建筑面积均为52.37平方米产权房二套,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补偿安置原告。经某房地产估价公司评估(估价时点为2010年11月16日),该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分别为人民币10,610元、10,090元。2012年8月17日被告作出(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49号房屋拆迁裁决,并于同年8月22日送达原告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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