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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183号 (4)
  2、被告提供的证据6、13系具有评估资质的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原告对被拆房屋及安置房屋的评估单价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异议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6、13予以采纳。
  3、被告提供的证据9旨在证明第三人与原告户多次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均未果,与原告在审理中的陈述相符,故本院对拆迁双方协商未成的事实予以确认。
  4、被告提供的证据10证明看房单是在无利害关系的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送达,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0予以采纳。
  5、被告提供的证据12与本案有关联并具有真实性,故本院对安置房屋产权清晰,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对安置房屋具有支配权的事实予以确认。
  6、原告提供的证据1-3虽具有真实性,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和陈述认定以下事实:被拆房屋为公房,租赁人记载为原告,居住面积为8.9平方米。原告户在该址登记的户籍为1户,在册人口登记为3人,即户主高A、女高C、前妻季某。
  2007年9月28日,两第三人取得拆许字(2007)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对天潼路某弄某号所在地块房屋实施拆迁。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作出时,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已批准延长至2012年9月30日。2010年4月23日,被告批准拆迁实施单位变更为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拆迁中,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10年4月23日为估价时点对被拆房屋进行评估,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840元,被拆房屋所在基地房屋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850元。两第三人核定被拆房屋换算后建筑面积为13.71平方米,核定安置人口为3人。根据2001年第111号令及基地公示的安置补偿方案,原告户可得被拆房屋评估价195778.80元、套型面积补贴267750元、价格补贴73417.05元、被拆面积奖27420元并可申请托底保障123054.15元,上述款项合计为687420元。两第三人因与原告户协商不成而向被告申请裁决,同时提供房型为一室二厅的民乐路某弄某号802室房屋、房型为二室二厅的民乐路某弄某号104室房屋作裁决安置房,上述2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合计为154.59平方米,房屋总价为1142935元。被告于2012年8月5日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2份及会议通知,并召集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果,被告于同年8月25日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并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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