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闸行初字第218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9月8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书 记 员 吴慧琼
人民陪审员 袁 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颖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