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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218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9月8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书 记 员 吴慧琼
人民陪审员 袁 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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