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闸行初字第12号
  原告王A……
  委托代理人陆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邬某,上海闸北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王A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受理后,于1月9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因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闸北土发中心)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上述两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A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宋某,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8月某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王A(含共同居住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某路44号前楼(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迁至嘉定区某路某弄13号602室;2、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182857.78元;3、申请人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被告于1月18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房屋拆迁许可证[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两份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证明系争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告在有效的拆迁许可期限内作出裁决;
  2、租用公房凭证,证明系争房屋为公房,类型为旧里,承租人为王A,租赁部位为前楼,居住面积为14.6平方米,换算成建筑面积为22.49平方米;
  3、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证明上海盛北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2010年7月27日为估价时点,评估确定系争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268元,该估价分户报告单于2010年9月30日送达原告户,原告王A本人签收;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