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闸行初字第12号 (3)
    被告闸北房管局辩称,其所作的房屋拆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拆迁行政裁决。
  经质证,原告王A对被告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2、4、6、11均无异议;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系争房屋在拆迁许可证核定的拆迁范围内且裁决在许可期限内作出,但认为拆迁许可证不合法;否认收到证据3,认为送达回证上的签名与原告的笔迹相似,但原告未签收过系争房屋的估价报告单;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承认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确实多次与原告户协商安置补偿问题,但谈话记录的内容与事实不符,部分谈话记录系事后制作且无见证人签字;对证据7中的安置房屋产权证无异议,对安置房屋的评估单价不认可;对证据8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系拆迁实施单位单方公布,缺乏相应证据佐证;承认收到证据9,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裁决申请书上加盖的是两第三人的动拆迁专用章,两第三人的裁决申请主体不适格,被告不应受理裁决申请;对证据10中部分内容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承认原告出席了调解会,拆迁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无异议。
    第三人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王A在审理中提供了如下证据:
  1、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沪房管复决字[2012]某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2、录音光盘及三份根据录音整理的谈话摘要,证明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与原告户协商过程中,认可系争房屋是非居住房屋,愿意按非居住房屋标准安置补偿原告户;
  3、上海市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北站派出所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两份北站街道下属老泰安里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江苏省建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给刘某的外出经营证明、建湖县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上海市闸北区市容管理局出具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告知书,证明系争房屋由原告妻子刘某用于开设理发店,为非居住用途,应按非居住房屋安置补偿;
  4、录音光盘及根据录音整理的谈话记录,证明被告证据5的记录不真实,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与原告户协商过程中,提及系争房屋属于非居住房屋,并协商安置原告户市区和郊区房屋各一套。
    经质证,被告闸北房管局对原告王A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4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第三人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对原告王A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未经本人同意的录音证据无效;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其证明观点。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