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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12号 (6)
  维持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8月某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X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叶 一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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