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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6号 (2)
    被告闸北房管局辩称,其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述称,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
    经质证,原告夏A对被告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3、5、11均无异议;对证据1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闸北土发中心作为政府行政部门,不是拆迁建设单位,不具有拆迁许可证的申请资质和拆迁主体资格,不能参与实施拆迁工作;对证据2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未以拆迁许可证核发日为估价时点,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估价分户报告单内容不完整,未记载评估方法、评估时间、实地查勘时间等内容,不能代替法定的估价报告;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第八条、《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十款的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该分户报告单在被告裁决时已经超出一年的有效期;评估机构未进行实地查勘记录,初步估价结果未进行公示,评估程序不合法;该估价分户报告单记载的送达时间不属实,该报告单与拆迁裁决申请书等材料同时送达原告户;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2010年6月2日的谈话笔录记载原告对被拆房屋的评估单价提出异议,早于估价分户报告记载的留置送达日期,由此证明谈话笔录的内容及被拆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的送达情况必有造假。且2010年6月正值上海世博会召开期间,上海市所有的动拆迁均停止,第三人不可能开展拆迁协商工作。但原告承认第三人在裁决前与原告有过协商,原告对房屋的安置补偿价格不满意,致双方协商不成;未收到证据7;对证据8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拆迁人有义务安置被拆迁人,但在原告不接受的情况下,第三人强迫原告接受安置标准及补偿方式不合法,故第三人是否有权使用安置房安置原告户与本案无关;对证据9表示收到,对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确认,认为闸北土发中心不具备裁决申请主体资格,第三人委托房屋评估机构未经原告认可,亦未告知原告委托评估机构的权利,安置房屋的估价分户报告单内容不完整,未记载评估时点、评估方法、评估标准、是否进行实地查勘等内容;对证据10中部分记录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反映被告在调解会上充分听取了原告方的意见及对第三人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承认原告出席了调解会。此外,原告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被告受理第三人的裁决申请,应当要求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等材料,作出裁决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违反程序规定。
  原告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裁决程序依据有异议,认为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文第四条并非程序依据。
    第三人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依据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
  1、被告提供的证据2、3、5、1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
    2、被告提供的证据1,系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准许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拆迁的法律文书,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否定其有效性,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3、被告提供的证据4,系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作出,属于《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要求第三人在拆迁过程中转交原告户的估价分户报告,该估价分户报告的送达过程由两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居委会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作证,证明力大于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的口头陈述,原告对证据4提出异议,但未提出书面申请且坚持要求由被告缴纳鉴定费用,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予以采信;
    4、被告提供的证据6,旨在证明拆迁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协商系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未果,原告虽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承认第三人在裁决前与原告有过协商,原告对房屋的安置补偿价格不满意,致双方协商不成,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予以采信;
    5、被告提供的证据7,旨在证明拆迁过程中,拆迁实施单位先后提供三处房屋供原告户试看,有两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居委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作证,证明力大于原告对该事实的口头否认,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予以采信;
  6、被告提供的证据8,系证明安置房屋来源的合同、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及有资质的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分户报告,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
  7、被告提供的证据9,旨在证明被告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告送达了有关材料,原告表示均收到,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予以采信;
  8、被告提供的证据10,旨在证明被告受理裁决申请后组织原告与第三人协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未果,原告承认出席调解会,且事实上原告与第三人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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