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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155号 (2)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于2007年9月28日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天潼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所在地块房屋实施拆迁,故本案所涉房屋拆迁裁决应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闸北房管局作为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裁决的执法主体资格。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在拆迁期限内,与高某某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不成向闸北房管局申请裁决。闸北房管局受理后,召集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果,闸北房管局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执法程序并无不当。闸北房管局认定的被拆房屋的房屋类型、部位、建筑面积、评估单价以及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等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实,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两次征询制是针对旧区改造项目是否进行而向基地内居民征询意见的制度。根据2009年起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试行两次征询制的基地必须为采取土地储备方式实施改造的二级旧里地块,且试点基地须报经市房管局批准后才能实施。被拆房屋所在基地的拆迁项目为浙江北路公共绿地A块,不属旧区改造项目,亦未报经市房管局的批准,且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核发时间为2007年9月,因此被拆房屋所在基地不属于旧区改造试点基地。基地政策方案解答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优于《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闸北房管局根据基地政策方案解答计算被拆房屋的补偿安置款有利于高某某户,并无不当。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高某某要求撤销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8月25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597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诉讼请求。判决后,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高某某上诉称:拆迁基地是实行两轮征询制的基地,故拆迁补偿安置应按照征询方案执行。基地签约率未达到三分之二,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不应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原审第三人在拆迁过程中欺诈,且滋扰上诉人的生活。被上诉人裁决认定上诉人户应安置人口有误,未将上诉人现在的妻子张月丽计算在内,未对上诉人户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故对裁决内容不认可。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虚假,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有误。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辩称:旧区改造实行两轮征询制度必须经过上级政府部门批准,本案系争房屋所在的拆迁基地不适用两轮征询制度,是未附生效条件的基地,被上诉人受理裁决申请合法。被上诉人裁决参照适用公布的相关优惠政策。上诉人于2010年7月与张月丽登记结婚,故张月丽不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的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且独生子女按上述规定也不按两人计算。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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