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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吉祖祥,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行初字第2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闸北土发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吉祖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天潼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房屋为公房,租赁人记载为徐某,租赁部位为上东后厢、上东后厢阁,居住面积合计为17.6平方米。徐某户在该址登记的户籍为1户,在册人口登记为4人。汪A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崇阳县,其与徐某于2010年7月1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28日,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取得拆许字(2007)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对天潼路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拆迁。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作出时,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已批准延长至2012年9月30日。2010年4月23日,闸北房管局批准拆迁实施单位变更为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拆迁中,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10年4月23日为估价时点对天潼路房屋进行评估,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840元,天潼路房屋所在基地房屋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850元。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核定天潼路房屋换算后建筑面积为27.10平方米,核定安置人口为4人。根据2001年第111号令及基地公示的安置补偿方案,徐某户可得天潼路房屋评估价386,988元、套型面积补贴267,750元、价格补贴145,120.5元、被拆面积奖54,200元并可得居住困难补贴即住房托底保障80,141.50元,上述款项合计为934,200元或以面积标准调换安置六类地区房屋建筑面积86平方米。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因与徐某户协商不成而向闸北房管局申请裁决,同时提供房型为二室二厅的民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房型为一室二厅的民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裁决安置房,上述2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合计为155.80平方米,房屋总价为1,210,526元。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8月24日受理后,向徐某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2份及会议通知,并召集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果,闸北房管局于同年9月5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653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1、被申请人徐某(含房屋同住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天潼路XXX弄XXX支弄XXX号(部位:上东后厢、上东后厢阁),迁至民乐路XXX弄XXX号XXX室、民乐路XXX弄XXX号XXX室;2、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276,326元;3、申请人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裁决书送达徐某后,徐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闸北房管局作出的上述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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