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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178号 (2)
  上诉人陈某某上诉称: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内容与自身需要相关,被上诉人应检索查找该信息是否存在,依法答复上诉人。现被上诉人以函告的形式答复上诉人,其申请的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需要无关而不予提供,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确认被诉函告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黄浦规土局辩称:上诉人虽曾提供补正材料,但仍无法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被上诉人遂依法向上诉人作出答复。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由被上诉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件回执、补充材料告知书、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延期答复告知书、被上诉人所作的函告及送达回证,上诉人提供的黄府复[2012]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浦规土局具有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权。被上诉人于2012年8月21日受理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同年8月23日作出补充材料告知,上诉人于同年8月29日予以补正,被上诉人于同年9月14日作出延期答复通知,并于同年10月10日作出答复,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2001年至今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关于黄浦区地名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文件”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上诉人据此要求上诉人补充材料,用以证明其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上述信息。但上诉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仍不能证明该信息与其特殊需要有关,被上诉人遂书面答复上诉人,对其申请的信息不予提供,被上诉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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