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187号 (2)
  上诉人金某某诉称,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合法证据证明本案所涉拆迁基地的房屋拆迁许可及历次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处于有效状态,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律规定,行政许可应由申请和批准两部分组成,被上诉人在诉讼中仅提供了批准文件,未提供申请材料;被上诉人作出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依法应予以公告,而其提供的照片复印件不能证明该许可通知已公告的事实;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是独立的行政行为,被上诉人应该要求申请人提供立项、规划、用地、资金到位、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相关材料,并对此进行审查,但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前,对原审第三人的申请进行了全面审查;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原审第三人通海公司作为拆迁人及变更后的拆迁实施单位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没有证据证明。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辩称,被上诉人作出被诉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后,已将相关内容在拆迁基地公告,诉讼中已提供公告的照片;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沪黄房管拆许延字(2012)第23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历次的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均是证明拆迁许可处有效状态的证据,上诉人提出的立项、规划等五个方面的内容,不是拆迁期延长许可审查的范围;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的审查,也不属本案审查的范围。被上诉人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诉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行政行为合法。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通海公司述称,同意被上诉人的辩称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拆迁基地的沪黄房地拆许字(2002)第3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系原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2002年12月26日核发,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该基地拆迁事项仍沿用《拆迁条例》的规定办理。上述房屋拆迁许可对本市“董家渡聚居区10号地块”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拆迁范围、拆迁面积及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予以确定。2005年4月和2007年5月,原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分别审核同意,将建设单位变更为原审第三人通海公司,拆迁实施单位变更为上海新贸动拆迁有限公司。因拆迁人在拆迁许可核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拆迁,在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经拆迁人多次申请,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2年6月30日。被上诉人诉讼中提供的沪黄房地拆许字(2002)第3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关于变更房屋拆迁建设单位的公告和关于变更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公告复印件、历次的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和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沪黄房地拆许字(2002)第32号房屋拆迁许可处于有效状态。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其效力不被否定。且房屋拆迁许可、变更许可及历次相关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均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其被撤销或确认违法,这些许可行为的合法性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因建设单位仍无法在许可核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2012年6月4日,通海公司向黄浦房管局递交《上海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区县用表》等材料,再次要求延长拆迁期限。根据《拆迁条例》第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细则》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15日前,向区、县房地局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区、县房地局应当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累计超过一年的,延期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区、县房地局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被上诉人经审查并报市房管局审核后,作出本案被诉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并予以公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即仅是对沪黄房地拆许字(2002)第32号房屋拆迁许可核定的拆迁期限再次作出的调整,并不涉及拆迁许可的其他事项。故上诉人提出的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建设单位以往历次申请拆迁期延长的相关材料,并要求对拆迁许可所涉及的立项、规划等五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金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金某某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