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03号 (2)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安监局具有受理以浦东安监局为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结论的法定职责。上诉人高某某因其妻子尤A于2002年9月死亡事件曾要求原南汇安监局进行调查处理,该事项原南汇安监局已作出尤A死亡事件不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调查范围和不属于该局调查职责范围的意见。上诉人不服,曾提起诉讼要求原南汇安监局履行事故调查的法定职责,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就同一事实重复申请安监部门履行调查处理职责并向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被上诉人认为现上诉人以浦东安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的复议申请,已经诉讼程序处理,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规定,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请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叶晓晨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倪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