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06号 (2)
被上诉人静安监察局辩称:赵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向的内容是信访是否受理,该信息系信访信息,应当按照《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查询。该局所出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静安监察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答复的职权。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经延期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执法程序合法。被上诉人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访是否受理的信息系信访信息,依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答复,要求上诉人按照《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进行查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以信访查询未果为由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所作答复违法,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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