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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
上诉人上海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工商变更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12)某初字第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工商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某公司于2001年6月12日成立,成立时企业名称为上海双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登记的股东姓名及出资额为某国权出资25万元、某宪权出资25万元。此后,该公司历经14次工商变更登记,分别为:2002年7月16日,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2002年12月25日,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2003年5月16日,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等登记事项;2003年12月22日,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等登记事项;2004年5月,变更公司住所,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2004年7月6日,变更公司股东等登记事项;2004年10月,变更公司股东等登记事项;2004年12月,变更公司经营范围、股东等登记事项;2005年3月14日,变更公司住所、经营期限、股东等登记事项;2005年5月,变更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2005年12月19日,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等登记事项;2006年6月19日,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2006年10月9日,变更公司股东等登记事项;2007年4月,变更公司股东等登记事项。先后有某国权、某宪权、肖峰、徐巍刚、徐德明、陈婉芳、王永祺、张峰、王永莉、顾金凤、王梅红、彭建忠、金莉芳、某宝仙、彭明华、徐杏俊、瞿慧芳等人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目前登记的股东姓名及出资额为:某国权出资510万元,瞿慧芳出资290万元,彭明华出资200万元。
2012年5月9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1)闵民二(商)初字第1734、1731、1735、1727、1729、1730、17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某公司于2002年7月1日、2002年12月18日、2003年5月9日、2003年12月2日、2004年6月2日、2005年3月2日、2005年12月12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2012年3月31日,本院分别作出(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91、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某公司于2006年5月30日、2006年9月2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原审另查明,2010年7月7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上海华苑电子有限公司诉某公司、某国权、某宪权、肖峰、彭明华、瞿慧芳、张峰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认定某宪权、彭明华等人系某公司股东,判决:一、某公司支付给上海华苑电子有限公司款项2,323,517.19元;二、某公司支付给上海华苑电子有限公司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某国权、彭明华、瞿慧芳就某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的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在900万元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四、某宪权、肖峰对彭明华、瞿慧芳上述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某国权在向某公司未履行出资605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肖峰在向某公司未履行出资2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某宪权在向某公司未履行出资95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彭明华、瞿慧芳对某国权、肖峰和某宪权的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3月11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案外人彭明华诉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2011)闵民二(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驳回彭明华“要求确认涉及原告的股权转让事实不成立,原告在被告处不具有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该案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4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9月26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某宪权诉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作出(2010)闵民二(商)初字第2035号民事裁定,认为某宪权是否为某公司股东这一事项已在(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1833号案件中作为抗辩理由提出,一审、二审判决也已认定了相关事实,并据此作出了生效判决。某宪权就已经过法院裁判并生效的事项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故裁定驳回某宪权的起诉。该案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6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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