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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行初字第299号
  原告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斌。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塘桥派出所。
  负责人惠剑敏。
  委托代理人施何飞。
  委托代理人黄文胜。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塘桥派出所(以下简称塘桥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蒋斌,被告委托代理人施何飞、黄文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某诉称,蒋叶芳于2012年5月29日在原告居住的本市塘桥二村XX号X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门上张贴了其写给法院的申诉控告信,称原告和胞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专门写整人的黑材料、是坏头头,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原告于次日向被告报案,要求被告对此进行调查,并对蒋叶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被告出具了案件受理回执,但至今没有告知原告调查结果,也没有对蒋叶芳进行行政处罚,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蒋叶芳进行行政处罚。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1、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证明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被告报案,要求被告对蒋叶芳进行行政处罚;2、照片复印件,证明蒋叶芳有张贴违法材料的行为。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调查令申请及鉴定申请。
  被告塘桥派出所辩称,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被告报案,被告于同年7月27日办结案件,于同年7月29日将结论告知原告,原告于同年11月22日提起诉讼,超过法定3个月的起诉期限。被告接到原告报案后,充分调查取证,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蒋叶芳和张慧衷存在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告知了原告,被告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被告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九十一条,证明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申请具有法定职责;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九条,证明被告适用法律正确;3、2012年5月30日询问蒋某某笔录、照片复印件及相关书面材料,证明原告报案的事实;4、张慧衷询问笔录四份,证明张慧衷承认其与蒋叶芳于2012年5月29日在涉案房屋门上张贴房产证复印件,但否认张贴过其他材料;5、邻居周惠丽询问笔录,证明其于2012年5月29日看到蒋叶芳、张慧衷在涉案房屋门上张贴纸张,但不清楚张贴的内容;6、邻居钟瑞兰询问笔录,证明其看见张慧衷张贴涉案房屋房产证复印件,其他未看到;7、鉴定意见书,证明蒋叶芳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视频资料及录像说明,证明被告调取监控录像,但未有显示蒋叶芳及张慧衷实施了违法行为;9、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不予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情况说明、信息综合应用工作平台工作日志,证明被告接报后按照法定程序展开调查,并告知原告不予处罚决定。被告当庭出示另案谈话笔录一份,证明原告知晓被告对蒋叶芳和张慧衷不予处罚的事实,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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