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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70号
  原告田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建平。
  委托代理人薛剑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林镇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收到原告起诉状,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被告三林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4月24日、4月26日、4月2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三林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薛剑峰到庭参加诉讼。
  2013年4月27日庭审中,原告田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法庭释明,仍坚持已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负担25元。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单宇驰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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