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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73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苏国铭。
  委托代理人蔡炜。
  委托代理人周军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陆 琴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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