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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8号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军。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陆民。
  委托代理人蔡炜。
  委托代理人于其涛。
  第三人李某某。
  第三人胡某某。
  第三人赵某某。
  原告孙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同年1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李某某、胡某某、赵某某与本案的审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军,被告浦东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蔡炜、于其涛,第三人李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浦东公安分局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第2021202693号《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认定:因孙某某于2012年12月4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号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浦东公安分局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以下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依据和证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九十一条作为职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作为适用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作为执法程序依据。
  2、被告分别于2012年12月4日、5日、18日、20日、27日对原告孙某某作的询问笔录六份,证明原告孙某某陈述李某某、胡某某、赵某某以及案外人周某某是其开办的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辞退的员工,2012年12月4日下午四人至原告公司讨薪,当日晚上七点左右,原告在接待期间与四人发生争执,原告锁门并骂了四人,期间扯坏了李某某的衣领,但从未殴打过四人;2012年12月14日,在民警的组织下,原告与李某某、胡某某、赵某某以及周某某进行调解,未调解成功。
  3、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对第三人胡某某作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胡某某陈述其与李某某、赵某某、周某某是某某公司被解雇的员工,2012年12月4日下午到某某公司找老板孙某某讨要工资,当日晚上19时左右孙某某在接待她们时发生冲突,期间孙某某将卷帘门关闭,辱骂了她们,孙某某用手拉李某某的衣领和脖子,并踢了李某某;胡某某在帮李某某的过程中被带倒,腰部和腿部撞在卷帘门上,右肩部也被打了;孙某某看到赵某某用手机拍摄,在抢手机的时候打了赵某某;胡某某经浦南医院验伤,颈部、腰部、右侧大腿软组织挫伤。
  4、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对第三人李某某作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李某某陈述其与胡某某、赵某某、周某某是某某公司被解雇的员工,2012年12月4日下午到某某公司找老板孙某某讨要工资,当日晚上19时左右孙某某在接待她们时发生冲突,期间因她们不让孙某某离开,孙某某将卷帘门关闭并辱骂她们;李某某用手机拍录像,孙某某冲过来拉住李某某衣领将李某某身体朝玻璃门上撞,将胡某某也带倒了,李某某倒下时头撞到玻璃门,孙某某又上来用脚踹李某某和胡某某,抢李某某的手机,李某某将手机传给赵某某,孙某某又冲向赵某某,听到赵某某大叫,其他情况没看清楚;李某某经浦南医院验伤,颈部、右侧大腿、右手背软组织挫伤,月经失调。
  5、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对第三人赵某某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赵某某陈述其与胡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是某某公司被解雇的员工,2012年12月4日下午到某某公司找老板孙某某讨要工资,当日晚上19时左右孙某某在接待她们时发生冲突,期间因她们不让孙某某离开,孙某某将卷帘门关闭并辱骂她们;孙某某抓住李某某的脖子和上衣,将李某某往玻璃门上撞,随后李某某靠着玻璃门滑坐倒在地上,李某某的手机掉了出来,赵某某随即将手机捡起来准备录像;孙某某要继续打李某某,某某公司副总A拉孙某某没拉住,当时胡某某和周某某站在中间,孙某某将胡某某推倒在李某某旁边;孙某某发现赵某某在用手机录像,又冲向赵某某抢手机,在拉的过程中,赵某某撞到了展示台的柜子,周某某拉架时左手被孙某某抓伤;孙某某后来再次抢手机时还朝赵某某的胸口打了一下;赵某某经浦南医院验伤,右手、左腕、颈部、右侧大腿、左胸软组织挫伤。
  6、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对周某某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周某某陈述其与胡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是某某公司被解雇的员工,在某某公司其名字叫周某某,2012年12月4日下午她们四人到某某公司找老板孙某某讨要工资,当日晚上19时左右孙某某在接待她们时发生冲突,期间因她们不让孙某某离开,孙某某将卷帘门关闭并辱骂她们;周某某因害怕,打电话报警;孙某某关门后冲李某某骂并上前拉住李某某衣领往玻璃门上撞,某某公司副总A上前拉住孙某某,胡某某挡在李某某前面,被拉倒在地,孙某某用脚踹了倒在地上的李某某和胡某某;周某某因上前拉孙某某,被孙某某手肘撞在胸口,周某某的指甲在拉孙某某的时候断了;赵某某在边上用手机拍录像,孙某某上前抓住赵某某的胸口衣服把赵某某往台子上撞,周某某上前拉孙某某时被推开,腰撞在台子边上,脚也崴了一下;周某某经浦南医院验伤,颈部、胸部、腰部、右侧大腿、右踝及右足背等部位软组织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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