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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9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2年12月20日对原告周某某作出沪公(浦)行决字[2012]第202120080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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