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浦行初字第9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2年12月20日对原告周某某作出沪公(浦)行决字[2012]第202120080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