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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行初字第134号

原告汤xx,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xx自治区xx镇xx栋平房1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住所地上海市x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x,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x,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x,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派出所所长。

原告汤xx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以下简称:公安xx分局)不予入户决定一案,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汤xx,被告公安xx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徐x和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xx起诉称,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派出所(以下简称:x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母亲肖x户口所在地上海市x路x弄x弄x室,2012年6月6日x派出所出具0453120x号户口类审批受理回执单,同年8月上海市公安局向公安xx分局发出补充调查通知,后原告根据要求补充了相关材料,但2012年12月27日原告收到被告公安xx分局0420120382《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不予同意原告入户,故现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该决定书,并判令被告公安xx分局准予原告户口报入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被告公安xx分局答辩称,原告年龄已超过25周岁,不符合现行政策的规定,被告依据市府(2009)70号文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审批决定符合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汤xx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原告汤xx至x派出所填写了《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申请将户口由xx自治区xx镇xx41栋平房1号迁入其母亲肖x户籍地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并提供迁入地肖x的产权证和户口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肖x系知青现已退休回沪的材料、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x派出所对汤xx1994年至2010年8月无户口的证明、2010年8月后汤xx未婚未育未领养未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等等。

2012年6月6日x派出所受理后,拟同意汤xx入户;2012年7月17日公安xx分局拟同意汤xx入户,报市局审核。上海市公安局经审核后,于2012年8月16日发出《补充调查通知书》,要求补充调查出生证原始依据、婚姻登记机关出具2010年前婚姻状况证明、并要求民警调查核实。2012年9月12日x派出所向汤xx发出0453120005《户口类证明材料补缺单》,要求在收到补缺单后6个月内补充证明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告知户口审核(批)单位自收到相关补充材料后重新计算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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