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行初字第135号 (3)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滥用职权、违反了户口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万x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万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崇毅敏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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