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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行初字第140号

原告陆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村xx号xx室。

被告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1xx1号。

法定代表人陈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上海xx市政开发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陆xx诉被告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xx住房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房产公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为第三人。2013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xx,被告xx住房局的委托代理人陈x、第三人xx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2月18日xx住房局作出沪x房拆裁字(2012)第xx号《裁决书》,查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房屋(以下简称:被拆迁房屋)属于沪x房拆许字(2007)第3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被拆迁范围,房屋性质公房,房屋类型“两万户”新工房。根据原告持有的《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租赁户名为原告陆xx,房屋地址xx路xx弄xx号,租赁部位底层,使用面积22.1平方米,按系数1.xx计算建筑面积为36.47平方米。经上海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评估,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17620元,估价时点2007年9月30日,《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已向原告送达。该区域范围内最低补偿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500元,价格补贴系数20%,另按规定,被拆迁房屋价格补贴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的,案200元计。被拆迁房屋内在册户籍4人,即:陆xx(户主)、郑xx(子)、张xxx(外孙女)、罗xx(曾外孙子)。经基地人口核定小组审核,核定上述4人为该户应安置人口,并已在基地公示。

xx房产公司已将适用该地块的补偿安置方案(宣传提纲)在基地内公示,裁决中书面提供货币补偿方案、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安置方案供陆xx选择,另外还提供搬迁费、装修补贴、被拆迁房屋中的无证建筑材料补贴及相应的拆迁补助费。陆xx未接受xx房产公司提供的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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