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行初字第14号 (4)
经本院审理,查明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工伤。本院确认被告适用法律准确。
综上,被告某区人社局作出的某人社认(2012)字第xxxx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9月21日作出的某人社认(2012)字第xxxx号工伤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某某某
代理审判员 某某某
书 记 员 某某某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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