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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行初字第16号 (3)

原告质证意见:报案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钱某与高某为上下级关系,高某到钱某房间殴打原告,其行为扰乱单位工作秩序;对案发抓获经过内容不认可,原告作为残疾人,而高某系体育教师出身,身强力壮,原告不可能殴打高某。

4、被告所属某浦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两份,证明在被告调查过程中,原告拒绝验伤,并辱骂被告工作人员,以致无法查明原告体表伤势的事实。在对其他人员询问笔录中,亦未反映有人殴打原告的事实;

原告质证意见:原告手臂及脸部的瘀伤发生于进拘留所之前,原告要求被告验伤,遭到拒绝;工作情况中描述的120急救电话是原告打的;原告拒绝验伤的事实不存在;对其他内容不认可。

5、被告于2012年8月14日14时00分至16时00分、2012年8月15日00时10分至00时24分对原告的两次询问笔录,证明原告经被告所属某浦派出所口头传唤接受调查,其对是否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的询问保持沉默,并拒绝提供其家属联系方式,拒绝说明自身伤势情况,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纳印的事实;

原告质证意见:被告确实询问过原告,但原告并未看过该两份笔录;询问内容、次数及具体时间已记不清楚。

6、被告于2012年8月14日16时17分至17时30分对高某、2012年8月14日17时44分至18时45分对钱某、2012年8月14日18时50分至19时40分对姚某、2012年8月14日19时50分至20时40分对陈某某、2012年8月14日21时05分至21时59分对王某、所作的五份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8月14日中午10时40分许,原告至案外人某办事处钱某办公室要求解决问题,后因其未得到满意回复,便在xx号办公室里拍桌子、辱骂工作人员,后又无故拉扯、殴打前来劝阻的高某,致高某上衣被扯坏,上身、手臂等多处被抓伤。整个过程持续至少45分钟,致使某浦办事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高某遭到原告不断攻击后便推开原告,至始至终未主动殴打原告的事实;

原告质证意见:不认可,除王某、的其他人员均为高某下属,王某、及做笔录的民警与高某工作上均有联系。

7、验伤通知书一份、高某伤势及物损照片各一组、登记物品文件清单,证明高某对原告劝阻时,其身体多处被原告抓伤且上衣被扯坏的事实;

原告质证意见:验伤通知书无异议。右下角照片所涉身体部位不清楚,真实性无异议。该组证据证明高某受伤部位在胸部以下,系原告在被高某殴打后,抓住高某衣服阻止其继续动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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