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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行初字第3号

原告陆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xx弄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夏某,男,住上海市某路xx弄xx号xx室。

被告上海市某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镇某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某区林业署,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镇某公路929号。

法定代表人褚某。

原告陆某因不服被告上海市某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作出的行政答复,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行政答复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并于1月11日向被告发送相关诉讼材料。2013年1月22日本院收到被告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及书面答辩状,并于次日向原告发送副本材料。因上海市某区林业署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3年1月23日向其发送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夏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居住于上海市某区某镇某社区某村xx号,并合法取得编号为某宅xxx-05-xxx某宅基地使用证。第三人在建设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过程中,未经批准,即非法侵占23亩土地(15,333平方米,含原告宅基地234平方米)。为此,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请求被告依法履行立案、查处第三人非法侵占使用23亩(15,333平方米)土地、非法侵占原告宅基地(234平方米)的法定职责。然被告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行政答复,拒绝追究第三人法律责任。原告不服,诉诸法院,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行政答复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被告寄出申请的事实;

2、某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及附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合法取得涉案宅基地(234平方米)使用权,至今并未撤销、注销,仍合法有效的事实;

3、被告于2012年10月25日出具的书面答复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答复内容事实不清,原告并非于2012年9月23日提出申请的事实;

4、沪某房管拆许字(2010)第0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三人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与原告涉案宅基地房屋拆迁存在法律关系的事实;

5、沪某地(2010)E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三人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用地面积为23亩(15,333平方米)的事实;
6、《关于核发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三人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用地面积为15,333平方米而非234平方米的事实;

7、沪某发改(2010)xxx号《关于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三人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用地面积为23亩(15,333平方米),该土地未经批准的事实;

8、某府土[2010]xxx号《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上海市某区林业署”建设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划拨使用土地和该项目供地方案的通知》一份,证明划拨批准土地为234平方米,而非15,333平方米,并作出“按规定申请《划拨土地决定书》,并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用地”特别规定的事实;

9、沪某规土信公(2011)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份,证明第三人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事实;

10、照片二张,证明2011年6月17日,第三人在原告涉案宅基地上种植防护树林且种植面积超出234平方米的事实;

11、沪某规土(2010)划拨决定书第0xxx、号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三人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用地经划拨批准为234平方米,而非15,333平方米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但认为整个工程包括原告涉案宅基地(234平方米),且该宅基地已被依法拆迁,宅基地使用证已无效;对证据3无异议,认为注明原告的申请时间错误系笔误;对证据5、6、7、8真实性均无异议,第三人建设用地规划为15,333平方米,但因高压线下方区域比较特殊,不影响种植,但对人身有一定影响,原告宅基地正处于高压线下方,为保护其人身权益,在协商不成情况下,只对其宅基地进行征收,其余土地不征收,仍维持原种植状态;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对原告涉案宅基地(234平方米)征收是合法的,其余土地并未批准征收,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对证据10、11,真实性无异议,但有关原告涉案宅基地(234平方米)拆迁、土地划拨手续均合法,第三人种植也合法,且目前并证据证明第三人使用土地面积超23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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