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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行初字第3号 (2)

4、沪某房管拆许字(2010)第0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三人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与原告涉案宅基地房屋拆迁存在法律关系的事实;

5、沪某地(2010)E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三人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用地面积为23亩(15,333平方米)的事实;
6、《关于核发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三人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用地面积为15,333平方米而非234平方米的事实;

7、沪某发改(2010)xxx号《关于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三人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用地面积为23亩(15,333平方米),该土地未经批准的事实;

8、某府土[2010]xxx号《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上海市某区林业署”建设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划拨使用土地和该项目供地方案的通知》一份,证明划拨批准土地为234平方米,而非15,333平方米,并作出“按规定申请《划拨土地决定书》,并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用地”特别规定的事实;

9、沪某规土信公(2011)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份,证明第三人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事实;

10、照片二张,证明2011年6月17日,第三人在原告涉案宅基地上种植防护树林且种植面积超出234平方米的事实;

11、沪某规土(2010)划拨决定书第0xxx、号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三人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用地经划拨批准为234平方米,而非15,333平方米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但认为整个工程包括原告涉案宅基地(234平方米),且该宅基地已被依法拆迁,宅基地使用证已无效;对证据3无异议,认为注明原告的申请时间错误系笔误;对证据5、6、7、8真实性均无异议,第三人建设用地规划为15,333平方米,但因高压线下方区域比较特殊,不影响种植,但对人身有一定影响,原告宅基地正处于高压线下方,为保护其人身权益,在协商不成情况下,只对其宅基地进行征收,其余土地不征收,仍维持原种植状态;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对原告涉案宅基地(234平方米)征收是合法的,其余土地并未批准征收,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对证据10、11,真实性无异议,但有关原告涉案宅基地(234平方米)拆迁、土地划拨手续均合法,第三人种植也合法,且目前并证据证明第三人使用土地面积超23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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