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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行初字第3号 (4)

再查明,原告此前曾向本院分别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宅基地房屋拆迁裁决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后经一审、二审判决,原告诉请均被驳回。

就事实方面,双方存在以下两点争议:1、第三人是否违法侵占15,333平方米土地?2、第三人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而使用234平方米土地,是否违法侵占原告宅基地?

对争议1,原告认为,《关于核发某区林业署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关于500kv某-某高野现沿线防护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等均能证明第三人500kv某-某高压线沿线防护林工程用地面积为15,333平方米,该土地未经批准,第三人非法侵占该土地。被告认为,最初确实批准第三人建设规划用地面积为15,333平方米(包括部分农用地和原告涉案宅基地),后考虑高压线下区域特殊性,不影响种植,仅影响居住,没有必要占用大块农用地,故仅对原告涉案宅基地进行征收,其余土地并未征收,故不存在第三人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的举证仅能证明第三人建设用地规划面积为15,333平方米,实际用地面积应以划拨决定书确定面积为准,而划拨决定书最终确定第三人用地面积为234平方米,批准用地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不符,对此被告已作了合理的解释,故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予采信。

对争议2,原告认为,第三人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情况下使用234平方米土地,是否侵占原告宅基地。被告认为第三人使用234平方米土地是经合法批准的。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述规定明确划拨使用国有土地,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即可,并未将《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使用土地的依据。本案中,原告的涉案宅基地已经被合法征收,土地性质变为国有,第三人已取得该土地划拨决定书,手续合法,其有权根据规划批准范围利用该土地,并未违法侵占原告宅基地,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本区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被告在接到原告提出的申请后,经过调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立案查处的第三人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查处的答复,答复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答复中固然将原告申请日期标注错误,但该瑕疵并不足以撤销被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原告作出的行政答复具体行政行为。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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