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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行初字第6号 (3)

被告在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在六十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但是,被告在向原告快递送达工伤认定书时,遭遇退信,被告据此视为送达,致使原告不知晓工伤认定书的内容,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是,快递查询详单记载退信的理由是原告法定代表人拒收信件,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本院已经对讼争的工伤认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保障了原告的救济权利。因此,该程序方面的瑕疵,不足以导致被告作出的某人社认(2012)字第xxx号工伤认定书违法。

综上,被告某区人社局作出的某人社认(2012)字第xxx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基本准确、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在程序上,存在送达文书方面的瑕疵,但是,该瑕疵并不足以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的某人社认(2012)字第xxx号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某某某
代理审判员 某某某
代理审判员 某某某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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