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静行初字第106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静行初字第106号
  原告傅某,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202室。
  原告钟某,男,194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301室。
  原告贝某,男,195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302室。
  原告蔡某,女,194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303室。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韩某,女,196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401室。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樊某,女,193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402室。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陈某,女,194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403室。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殷某,女,1958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501室。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陈某,女,194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503室。
  上述九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项X,上海市金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武定路1140号。
  法定代表人李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X,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傅某、钟某、贝某、蔡某、韩某、樊某、陈某、殷某、陈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区房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7日、2012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樊某、殷某及委托代理人项志卫,被告静安区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周颖翔、张凌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静安区房管局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编号为静房管信受[2012]N0015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某路111号住房成套改造的计划,设计图、施工图、竣工验收图,计划、设计、批准、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验收及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某路111号交付使用的文件资料,本机关不存在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某路111号进行出售的文件资料,经查,文件资料属于房地产登记资料,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建议向静安区房地产登记机构查询。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