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静行初字第106号 (3)
驳回原告傅某、钟某、贝某、蔡某、韩某、樊某、陈某、殷某、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傅某、钟某、贝某、蔡某、韩某、樊某、陈某、殷某、陈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皓东
审判员 张晴莎
人民陪审员潘泉根
二O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蒋洁洁
审 判 长 宋皓东
审 判 员 张晴莎
人民陪审员 潘泉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蒋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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