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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静行初字第108号 (2)
  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皓东
  代理审判员徐静
  人民陪审员史向红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蒋洁洁
  
  
  
  
  
  
  
  
  
  
  
  
  
  

审 判 长 宋皓东
代理审判员 徐 静
人民陪审员 史向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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