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静行初字第14号 (3)
原告要求被告查处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一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被告收到原告黄某的来信后,依据其调查的事实,作出涉案答复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答复错误要求撤销,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符德强
审判员 张晴莎
人民陪审员史向红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蒋洁洁
审 判 长 符德强
审 判 员 张晴莎
人民陪审员 史向红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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