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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静行初字第97号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陈某,女,194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403室。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殷某,女,1958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501室。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陈X,女,194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503室。
  上述三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项X,男,195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501室。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韩某,女,196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401室。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樊某,女,193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402室。
    原告傅某,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202室。
    原告钟某,男,194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301室。
    原告贝某,男,195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302室。
    原告蔡某,女,194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路111号303室。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武定路1140号。
    法定代表人李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X,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韩某、樊某、陈某、殷某、陈X、傅某、钟某、贝某、蔡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区房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殷某、陈X及委托代理人项志卫,被告静安区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周颖翔、张凌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静安区房管局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编号为静房管集信受[2012]N0013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为:本机关于2012年8月15日收到您要求获取某路111号“结构设计图”的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不存在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答复。
  原告诉称,某路111号房屋是由被告向上海沪中房地产联合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沪中公司)下达计划进行住房成套改造。对改建后的房屋验收、安置、出售、为业主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指派物业管理,均是被告批准、实施的。被告应当获取改建房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资料。原告申请获取该房屋结构方面的资料,包括图纸和承载、抗震的技术数据,而被告以该房屋的这类资料“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提供。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没有事实根据。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房屋改建时的房屋结构图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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