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静行初字第10号 (2)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于2012年8月30日向被告静安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规定拆迁人可以对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封存保全”。被告于同日收件后向原告出具了《收件回执》。同年9月3日,被告以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要求原告补正,原告表示涉案信息文件名称、文号原告不掌握。同月21日,被告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告知书》告知原告,对原告的申请,将延期至2012年10月23日前作出答复。2012年10月18日,被告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本院认为,被告静安房管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符合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交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原告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不能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虽经被告要求补正,原告没有明确补正,被告就此作出的答复处理并无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皓东
  代理审判员 徐 静
  人民陪审员史向红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倪 蕾
   
  
  
  
  
  
  
  
  
  


审 判 长 宋皓东
代理审判员 徐 静
人民陪审员 史向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 蕾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