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静行初字第19号 (2)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拆迁实施单位从未与原告约谈协商,何来安置协议;2009年2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中规定,“在居住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跨区域异地安置的基础上,增加本区域就近安置方式”。原告要求在静安区就近安置有政府政策支持。请求撤销静房载(2012)第XX号裁决,要求在静安区安置动迁配套房。
  被告辩称,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与被告意见一致。
  被告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依据:
  一、职权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没有异议。
  二、程序证据
  1、裁决申请书及情况说明;2、拆迁人与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委托合同及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3、受理通知、调解通知及调解笔录;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及送达回证。
  被告以上述证据证明,拆迁人于2012年8月14日向被告申请裁决,被告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被告于同年9月10日作出裁决,并向双方送达了裁决书。
  经质证,原告及第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其所反映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有效。
  三、事实证据
  1、静安房管局颁发的沪房静拆许字(2010)第0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延期批复。拆迁人为静安土管中心,拆迁期限自2010年5月20日至同年12月19日,以后又分别经静安房管局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延长期限;
  2、租用公房凭证。租赁人薛X,租赁部位某路X弄X号X层后楼,使用面积8.8平方米;
  3、薛X户的户籍资料。该户内常住户口有薛X、陆X、陆XX三人;
  4、沪房管拆[2009]88号文、静安区X号街坊旧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操作口径、告居民书;
  5、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分户报告及送达回证。估价时点2010年5月20日,估价结果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1,520元。2010年7月25日,拆迁人向原告户送达估价报告;
  6、安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评估结果汇总表。权利人静安土管中心,其中本市XX路X弄X号XX室房屋建筑面积74.13平方米,2010年5月20日时的评估单价为每平米建筑面积12,786元;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