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行初字第19号 (3)
综上,被告作出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对原告户的补偿安置方案也符合规定。原告要求撤销裁决并给予本区安置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静房裁(2012)第XX号裁决。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薛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符德强
代理审判员 徐 静
人民陪审员 徐静兰
二O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洁洁
审 判 长 符德强
代理审判员 徐 静
人民陪审员 徐静兰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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