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行初字第22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静行初字第22号
原告孙X,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住所地本市胶州路415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X,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陶X,男。
原告孙X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公安分局)作出的沪公(静)(静)不决字[2012]第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因陶X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被告静安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杨X、陈X,第三人陶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沪公(静)(静)不决字[2012]第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陶X殴打原告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原告诉称,因原告姐夫沈X私拿原告父亲财产未还,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中午在X医院食堂门口抓住沈X,并报了“110”,在等候警察到来时,X医院陶X和贾X上来攻击原告,还叫来十多个保安从食堂门口一直攻击到X路门口,约一百多米。被告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未认真查明事实,所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是非颠倒。请求撤销沪公(静)(静)不决字[2012]第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2012年6月25日原告和沈X发生争执,第三人进行了劝阻。被告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原告说第三人殴打其,仅仅有原告的指控,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述称,其到现场后,一直在劝阻原告,期间拉了原告的胳膊,还被原告打了。因劝不住原告,就打电话找其他保安来,要求将原告带离医院,没有打过原告。
被告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一、职责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经质证,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无异议。
二、程序证据
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于2012年6月25日14时18分接原告报案,于同年7月1日受理案件;
2、沪公(静)(静)不决字[2012]第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证明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同年8月22日向原告送达文书。
经质证,原告及第三人对上述证据及被告的执法程序无异议。
三、事实证据
1、被告于2012年6月25日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原告陈述:2012年6月25日12时许,我在X医院食堂门口看到沈X,当时就让其不要走,并打110报警。没多久医院保卫处的同志来了就打我,然后许多保安过来也打我,我右手臂、左手臂及两边肋骨和头被他们打了,右手臂的伤是被沈X拉的;
2、被告于2012年8月14日对贾X的询问笔录。贾系X医院保卫处工作人员,其陈述:2012年6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有人告诉我食堂门口有人在吵架,我下去看到一中年男子拉住医院的医生。经询问,男子称该医生偷了他的钱,我告诉他可以到有关部门反映或报案,该男子就拨打了110,没多久警察来了。期间,我们没有打过这位男子,因男子不肯出去,保安把他拉了出去。我看到男子时他手臂就已经有血了,可能是碰到什么东西;
3、被告于2012年7月31日对陶X的询问笔录。陶系X医院保安负责人,其陈述:2012年6月25日中午,我在医院保卫处,听人说食堂门口有人吵架,于是就下去看,经询问系因家庭矛盾吵到单位的,后来我和二名保安及小贾劝说男子回家解决,不要影响单位秩序。因男子不听劝说,我们保安将他一边劝说一边拉到外面去了,没多久警察就来了;
4、被告于2012年6月29日对范X的询问笔录。范系X医院保安,其陈述:2012年6月25日中午12时许,我在X医院综合楼平台上班,看到食堂门口有人在吵架,我来到食堂门口,看到一位男子掐住对方男子的脖子,我和同事劝说男子不要掐住对方,并说有事不能解决就报警。之后保安经理和保卫处的同志来了,我就回到自己岗位上。我在综合楼平台上下来时就看到男子手上有血。我和其他保安及保卫处的人都没有打过对方;
5、被告于2012年6月26日对赵X的询问笔录。赵系X医院保安,其陈述:2012年6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我在医院食堂门口值勤,看到从食堂里出来一位年纪较大的男医生,旁边出来一位男的上去就抓住男医生的衣领,我和另一位保安小范就劝他们,后来保安经理和保卫处的同志下来了,了解到是家里的事情后,就叫他们有事到家里去解决,因男子不肯出去,几个保安就把他请出去了,没有人动手打过他,我看到该男子时他手臂就已经有血了,可能是碰到什么东西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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