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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行初字第22号 (2)
  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于2012年6月25日14时18分接原告报案,于同年7月1日受理案件;
  2、沪公(静)(静)不决字[2012]第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证明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同年8月22日向原告送达文书。
  经质证,原告及第三人对上述证据及被告的执法程序无异议。
  三、事实证据
  1、被告于2012年6月25日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原告陈述:2012年6月25日12时许,我在X医院食堂门口看到沈X,当时就让其不要走,并打110报警。没多久医院保卫处的同志来了就打我,然后许多保安过来也打我,我右手臂、左手臂及两边肋骨和头被他们打了,右手臂的伤是被沈X拉的;
  2、被告于2012年8月14日对贾X的询问笔录。贾系X医院保卫处工作人员,其陈述:2012年6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有人告诉我食堂门口有人在吵架,我下去看到一中年男子拉住医院的医生。经询问,男子称该医生偷了他的钱,我告诉他可以到有关部门反映或报案,该男子就拨打了110,没多久警察来了。期间,我们没有打过这位男子,因男子不肯出去,保安把他拉了出去。我看到男子时他手臂就已经有血了,可能是碰到什么东西;
  3、被告于2012年7月31日对陶X的询问笔录。陶系X医院保安负责人,其陈述:2012年6月25日中午,我在医院保卫处,听人说食堂门口有人吵架,于是就下去看,经询问系因家庭矛盾吵到单位的,后来我和二名保安及小贾劝说男子回家解决,不要影响单位秩序。因男子不听劝说,我们保安将他一边劝说一边拉到外面去了,没多久警察就来了;
  4、被告于2012年6月29日对范X的询问笔录。范系X医院保安,其陈述:2012年6月25日中午12时许,我在X医院综合楼平台上班,看到食堂门口有人在吵架,我来到食堂门口,看到一位男子掐住对方男子的脖子,我和同事劝说男子不要掐住对方,并说有事不能解决就报警。之后保安经理和保卫处的同志来了,我就回到自己岗位上。我在综合楼平台上下来时就看到男子手上有血。我和其他保安及保卫处的人都没有打过对方;
  5、被告于2012年6月26日对赵X的询问笔录。赵系X医院保安,其陈述:2012年6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我在医院食堂门口值勤,看到从食堂里出来一位年纪较大的男医生,旁边出来一位男的上去就抓住男医生的衣领,我和另一位保安小范就劝他们,后来保安经理和保卫处的同志下来了,了解到是家里的事情后,就叫他们有事到家里去解决,因男子不肯出去,几个保安就把他请出去了,没有人动手打过他,我看到该男子时他手臂就已经有血了,可能是碰到什么东西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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