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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行初字第22号 (3)
  6、被告于2012年6月25日对沈X的询问笔录。沈陈述:6月25日中午12时许,我刚在食堂买好饭准备到办公室去吃,我老婆的弟弟突然上来一把掐住我脖子,让我把钱拿来,在场的保安就劝说他不要动手,他不听,保安把他拉开了,他又冲上来抓住我衣领时,肘部碰到旁边的摩托车和助动车,手上有血出现,接下来保卫处同志和保安又把他拉开了。我可以保证保卫处同志及保安没有动手打过他,只是把他拉开;
  7、被告于2012年6月25日对唐X的询问笔录。唐X系静安公安分局静安寺派出所民警,其陈述:当天中午12时许,接分局指挥中心指令称在X医院食堂门口有纠纷,我和同事到场,报警人指控医院保安殴打他。经现场了解,报警人孙X今天中午在医院食堂门口碰到其姐夫沈X,孙X说沈X拿了其父银行存折,随后两人发生纠纷,医院保安看到孙X拉住沈X的衣领就上前劝阻,并把孙X拉开。由于现场无法调解,就将他们带回派出所处理。现场孙X没有指控谁打了他;
  8、孙X的验伤通知书。检验结论:多处软组织挫伤;
  9、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内容为X医院食堂门口监控摄像拍摄到的事发时情况。录像反映:当日11时58分许,沈X走出食堂回办公室,原告追上沈并抓住其前衣领,将其推到食堂门口。两名着制服的保安见状即上去劝阻,但原告仍抓住沈的衣领不让其离开。不久,陶X和贾X先后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沈退入食堂后,原告也跟了进去。稍后,陶X、贾X及两名保安也进入食堂。半分钟后,陶X和两名保安将原告推出食堂门,随后三人拽拉原告手臂试图将其带离食堂门口,原告则激烈挣扎,还抓住陶X衣领。之后,陶X拿出电话拨打。期间,有其他医生来劝原告,但原告仍不愿离开,还几次欲冲向沈X,被保安拦住。之后,来了3、4名工作人员(未着制服),拽着原告的双手,连推带拉的将原告带离食堂门口。
  被告以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提出有人对其实施了殴打,但没有明确是何人。被告经调查后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有殴打原告的行为。
  经质证,原告认为,贾X、陶X陈述内容与事实不符;范X、赵X是保安,与案件有牵连关系,所作证词与事实不符;沈X陈述中关于原告手上血产生原因及称原告掐其脖子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唐X并非当天出警的民警,对其陈述的真实性有异议;录像反映食堂门口的内容是真实的,但缺少了原告在食堂内以及从食堂出来后被打到X路门口的过程。
  10、办案民警林X等分别于2012年7月19日、7月27日、8月20日记录的工作情况,主要内容为事发当日及以后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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