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闸行初字第206号 (2)

3、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因拆迁双方协商不成,被告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书留置送达于原告。

4、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五份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关于同意变更“Z路公共绿地A块” 基地动拆迁实施单位的通知,证明被拆房屋在拆迁许可范围内,被告在有效的拆迁期限内作出裁决;自2010年4月23日,拆迁实施单位由Z公司变更为K公司,被拆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时点为实施单位变更之日,有利于动迁居民的利益。

5、租赁公房凭证,证明被拆房屋承租人为原告,居住面积26.5平方米,租赁部位为上西后厢阁10.6平方米、48号上西后厢15.9平方米。

6、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证明被拆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每平方米17840元,由原告签收评估报告。

7、户口簿、动迁居民户籍资料摘录表,证明被拆房屋在册户籍登记一户六人,即户主鲍某,儿子刘A,儿子刘B,儿子刘C,孙女刘D,儿媳张某。

8、四份动迁谈话记录,证明拆迁双方就安置方案多次协商未果。

9、两份房屋试看单存根,证明某公司、某中心向原告提供两处安置房源供其选择。

10、结婚证、户籍材料、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刘A妻子汪某户籍所在地房屋居住困难,汪某及女儿刘E引进计入安置。

11、住房保障托底认定报告,证明经过S旧区改造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住房困难户联合认定小组认定,原告户核定安置人口八人,即在册人口六人及汪某、刘E,托底保障面异地安置为每人22平方米,应安置面积176平方米。

12、两份商品房购房协议书、三份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证明第三人某中心购买了安置房屋,某中心已经取得了三套安置房屋的产权证,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文以及基地公示的安置补偿方案。

原告鲍某诉称,被告作出裁决未考虑百姓利益,拆迁中优先选择权应归百姓,回迁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