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闸行初字第210号
原告王A,……
委托代理人汪某,……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
第三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
第三人某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某,……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某,……
原告王A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受理后,于同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中心(以下简称某中心)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上述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A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某、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沈某、第三人某公司、某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如下:1、王A(含房屋同住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迁出T路X弄X支弄X号统楼、客前、后三层阁(以下简称被拆房屋),迁至G路A弄B号C室、G路A弄B号D室;2、某公司、某中心应于王A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王A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11594.27元(下币种相同);3、某公司、某中心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王A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关于同意延长Z路公共绿地A块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证明被拆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被告在有效的拆迁期限内作出裁决;
2、租用公房凭证,证明被拆房屋承租人为原告,居住面积共计37.9平方米,换算成建筑面积58.37平方米;
3、拆迁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证明被拆房屋市场评估单价18520元/平方米且该报告单已送达原告户;
4、户籍资料摘录表、户口簿,证明被拆房屋在册一户两人,即原告及其女儿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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