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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210号 (2)
  第三人某公司、某中心的述称意见同被告。
  原告在审理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1、委托书,证明第三人在调解会上出具的委托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盖章和签名,不合法。
  2、关于Z路公共绿地A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闸北区Z路3号街坊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本案所涉拆迁许可证是依据2006年的Z路公共绿地A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的,2010年新的Z路3号街坊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并经市发改委批复同意,据此涉案拆迁许可证应当作废;
  3、S街坊(Z路绿地)第一轮征询告居民书,通知、友情提示、告居民书、基地政策方案解答摘录、网页打印件、S街坊(Z路绿地)旧区改造征询评议小组名单、第一轮居民意愿征询大会照片、动迁信息公开系统签约率照片,证明被拆房屋所在基地应当适用新政;
  4、第二次调解会录像及调解会上各方发言文字记录、动迁组工作人员找原告谈话录像及谈话文字记录,证明原告于谈话及调解会中提出了未收到被拆房屋评估报告、要求重新测量房屋面积、基地应适用新政、安置房屋评估没有依据、报告上没有估价师签名、估价低于市场价等意见,但没有提出过安置桥东房屋和彭越浦房屋的要求,被告对原告意见不予考虑即作出裁决,程序不当,另动迁组工作人员曾恐吓原告;
  5、动迁经办人孙某书写的动迁款计算组成便条,证明原告没有收到被拆房屋评估报告,通过经办人手写的便条才得知评估价格;
  6、闸北区人民政府通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证明根据相关规定,基地剩余未签约户数较多的话,房管局在受理第一次裁决申请时应当组织听证会,本基地当时签约率只有50-60%,应当组织听证,现原告已申请公开是否组织过听证的信息,但目前还未收到答复;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被告认可被拆房屋所在基地参照适用二四街坊两轮征询制的依据和批文不存在,由此可见动迁组所宣传的参照二四街坊两轮征询的说法不成立。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认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于2007年,是依据2006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的,2010年有关部门出具了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作废,故该许可证也应当随之作废,更不能继续延长,故此后所有的延长许可通知都是违法的,且延长许可通知被告没有告知过原告,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拆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公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面积,原告曾要求重新测量,但未得到回复;证据3,原告没有收到该报告,报告上没有评估师签字,且评估价格低于市场价;证据4无异议;证据5有异议,动迁组工作人员曾找原告谈过动迁事宜,2010年5月30日的谈话记录记载了动迁工作人员陈述被拆房屋所在基地适用新政,但是,除2012年的那次谈话外,其余几次谈话笔录上签名的项目经理均不在场;证据6、7无异议;证据8中的产权证无异议,但安置房估价报告有异议,认为安置房源评估单价高于市场价,且报告单上没有估价依据及评估师签名;证据9无异议;证据10,第一次会议通知被人塞进原告家中,原告未及时看到,因此没有参加,第二次会议通知原告收到,并参加了第二次调解会,对调解笔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部分内容原告未提出过;证据11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已收到。
  第三人某公司、某中心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裁决适用的依据有异议,认为被拆房屋所在基地没有取得过新政试点的批复,拆迁安置方案不合法,被告无权裁决。
  第三人对被告裁决适用的依据无异议。
  经质证,被告闸北房管局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委托书上盖有第三人公章,系合法委托书;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关于拆迁许可证已作废的观点,许可证效力此前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根据相关规定,被拆房屋所在基地的许可证核发于2007年,应适用老政策;证据4,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没有关联;证据5真实性不予认可,不发表质证意见;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观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也不能证明该基地适用两轮征询制度。
  第三人某公司、某中心同意被告发表的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
  1、被告提供的证据4、6-7、9、11及证据8中的产权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2、被告提供的证据1具有真实性,原告认为新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导致本案所涉房屋拆迁许可证废止的观点并无依据,故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本院予以确认;
  3、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对租赁凭证记载的面积持有异议,但是,根据相关政策,公有住房面积以租赁凭证记载为准,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
  4、被告提供的证据3,该估价报告单系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向原告送达的过程经居委会干部见证,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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