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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李A,……

原告江某,……

委托代理人陈A(原系江某儿媳),……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B,……

委托代理人郑某,……

委托代理人宓某,……

第三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A,……

委托代理人朱某,……

原告李A、江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闸北房管局)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2013年1月6日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某公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A、原告江某的委托代理人陈A,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郑某、宓某,第三人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内容:1、李A、江某(含房屋使用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T路X弄X号(下简称被拆房屋),迁至H路X弄X号X室;2、某公司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原告李A、江某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及超照面积10.95平方米材料折旧费等费用。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两份受理通知书、两份会议通知、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送达回证,证明某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向被告申请拆迁裁决,被告同日受理,并向原告李A、江某留置送达了上述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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