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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15号 (3)

一、维持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某公司自愿提供上海市闵行区M路X弄X号X室房屋安置原告李A、江某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A、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
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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