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崇行初字第15号
  
  原告宋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某县某镇某街某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某县某镇司法所副所长。
  原告宋某某要求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宋某某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沈丽平
代理审判员 高秀梅
人民陪审员 胡远志
二O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清梅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