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闵行初字第2号
原告王a,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刘a,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代理人喻a,男,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市A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a,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a,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戴a,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
委托代理人潘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a诉被告上海市A局(以下简称A局)户口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原告补正起诉材料,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戴a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2年3月7日、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a的委托代理人刘a、喻a,被告A局的委托代理人冯a,第三人戴a(第一次庭审未到庭)及其委托代理人潘a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5月31日,被告A局经第三人戴a申请,决定恢复第三人在上海市闵行区××村××号××室的户口。
被告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职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二、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依据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沪公发[2010]××号《关于做好旅居国外以及取得中国国籍人员在沪定居户口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公境[2011]××号《关于受理审批旅居国外人员户口申报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认定事实和执法程序证据:
1、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报户口申请表,证明第三人戴a向被告提出恢复户口的申请。
2、戴a护照复印件,证明第三人戴a出国的相关信息。
3、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户口簿,证明第三人戴a在1996年因前往×××而被注销其原登记在上海市闵行区××村××号××室(以下简称××室)的户口,现王a为该户户籍户主。
4、业主接受落户意见书,证明原告王a同意第三人戴a户口落户。
5、入户审核意见书,证明××派出所同意第三人戴a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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