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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闵行初字第30号 (2)

驳回上海A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云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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