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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闵行初字第32号

 

原告潘a,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张a,男,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吴a,男,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王a,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沈a,男,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市A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韩a,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a,男,该单位B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庄a,上海C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a,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王b,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秦a,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潘a、王a诉被告上海市A管理局(以下简称A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原告补正,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5月18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杨a、王b、秦a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于2012年5月23日通知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2年6月6日、7月10日、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a(第二次庭审未到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a(第二次、第三次庭审未到庭)、吴a(参加第三次庭审),原告王a(第二次庭审未到庭)及其委托代理人沈a(第二次、第三次庭审未到庭),被告A局的委托代理人沈a(第二次、第三次庭审未到庭)、庄a,第三人杨a(第二次庭审未到庭)、王b(第二次、第三次庭审未到庭)、秦a(第二次庭审未到庭)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A局于2012年2月8作出编号为沪闵房管公开×××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如下:一、关于潘a、王a等要求获取的“闵行区××苑小区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所有的维修基金(含补充维修基金)账目明细”的申请,××苑小区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维修基金使用账目属于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也可登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信息公开专栏查询;二、关于潘a、王a等要求获取的“各类维修申请、报价、表决、发票收据、租赁合同及所收的停车费清单”的申请,因维修基金使用详细账目的相关材料(包括各类维修申请、报价、表决、发票收据、租赁合同及所收的停车费清单)是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编制、审核和保存的,本机关没有制作、获取和保存小区各类维修申请、报价、表决、发票收据、租赁合同及所收的停车费清单等原始收据发票和相关材料。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该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故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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