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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闵行初字第33号 (2)
驳回原告刘a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袁白薇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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