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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闵行初字第40号

原告沈a,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陈a,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沈b,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沈c,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孙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B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号。

法定代表人刘a,局长。

被告上海市C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冯a,局长。

原告沈a、陈a、沈b、沈c诉被告上海市B管理局、被告上海市C管理局房地产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2年6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a、陈a、沈b、沈c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李 岳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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